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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5-12-31 16:55:00 来源:自然资源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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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塔县自然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 规定(试行)》《金塔县机构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塔县自然资源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正科级。加挂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将原金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涉及的对在城市 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 除的行政处罚权划入金塔县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是金塔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

第五条  金塔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 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 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 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

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 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 度和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 查监测评价及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 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 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 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 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 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 计、价值评估、核算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 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 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 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 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 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 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 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及村镇规划,全县林地、草地利 用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等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 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研究拟 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 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 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 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修复等工作;实施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 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八)负责耕地保护政策落实。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 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指导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 和草原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 质灾害调查评价;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 覆矿产资源核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 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 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 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 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 共服务。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 批、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 利用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根据县委、县政府或上级 部门授权,对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 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 订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自然资源违法行 为发生的政策性措施;牵头查处全县土地、矿山、规划、测绘、 林草湿地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部门依法追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相关责任,依法实施自然资源违法处罚的执行;指导基层有关自 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 作。制定全县国土绿化与森林经营规划、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 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政策措施,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经济调 节、木材利用政策及相关林业产业标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

培育、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及退耕(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 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沙尘 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野 生动植物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十六)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 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事权划分,承担国家公园建设管 理相关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 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草种子 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 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和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 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八)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方面中央、省市县级资金和国 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和省市县级财政性资 金安排建议,编制预算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权 限审核国家规划内、省市县级预算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 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九)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 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 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指导 全县自然资源系统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开展全县自然

资源系统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并落实全县自然资源系统人 才规划计划;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分工。金塔县 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日常预防和监管工作,落实全县综 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应急 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等专项预 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与县农业农村局有关土地整治项目职责分工。县自然 资源局负责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县农业 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

(三)与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有关监督防止地下水污 染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 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负责地下水监测, 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  金塔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 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立依 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 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金塔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 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

政建设、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综治维稳、法治建设、群团组织 等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文稿审核、机要保密、机关 财务、国有资产、档案管理、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察督办、 信访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协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审核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 宣传思想等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 培养规划计划;协调落实自然资源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然资源 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非税收入、基金、捐款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股。负责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宣传, 组织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监督依法行政,归口管理自然资源法制 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督,督查自然资源政策的贯彻执 行;根据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部门授权,对县乡(镇)政府落实 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 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 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自然资源行政应诉、 行政复议、听证等工作;承担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法制审核, 对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及清理工作;对全县土地、矿山、林草、规划、测绘 等领域违法线索,会同业务股室、局属单位立案查处;负责依法 行政、“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社会信用体系、权责清单 工作等。

(三)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股。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

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 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 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 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 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执行全县基础 测绘规划、计划,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质量;负责测绘 资质、资格管理;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 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 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 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 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

(四)耕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股。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 规则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 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 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节 约集约利用、资金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 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 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 租赁、作价出资政策以及各类供地管理;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收购 储备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 收益;负责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 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上报国务院、省政府、 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 订并监督实施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 和补划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 殊保护;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 耕地补充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负责临时用地审批管理。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对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监测、评估和预警;监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 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实施;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确定城市、城镇、村镇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承担报国务院、 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 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承担重大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和验收工作,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 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予以督促整改。

(六)林草保护管理股。负责林草资源、自然保护地和湿地 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自然保护地、森林资源、草原、草业保护发 展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林地利用规划、全县草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等专项规划;负责林地、草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承担 森林草原动态监测评价、保护地建设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 负责林长制工作落实;承担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 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 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 查、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宣传培训;承办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 森林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和施工等活动的审 批;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七)矿产资源监管和修复股。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和保护;负责矿产资源管理,承担县域内探矿权、采矿权审核及县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出让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 权属纠纷;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 管理;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 重大工程,开展矿山环境修复治理。

(八)绿化产业股。负责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和林业产业发 展;负责环城防护林管护工作;负责制定国土绿化重大决策和相 关的配套政策,制定全县国土绿化与森林经营规划、管理技术规 程、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封滩育林、 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生态重点工程;承担林果产业发展、林下经 济、乡村振兴(生态方面)、共植胡杨 · 共享绿色等工作;指导 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荒漠化治理、沙 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沙化土地封禁项目、拦河湾国家沙漠公园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 经营行为;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

第九条  金塔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8名,工勤编制1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兼任。

第十条  金塔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 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塔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金塔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