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列表页
  • 索  引  号:620900/2024-016713
  •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24〕35号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2024-04-07
  • 标       题: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塔县“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项目建后运营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4-07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塔县“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项目建后运营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4-11 16:08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 ] [ ]打印

JTZG-2024-1601

金政办发〔2024〕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金塔县“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项目建后运营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金塔县“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项目

建后运营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建设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护和运营,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农田基础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2021年以来统筹整合资金建成的“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项目及其附属建筑物(主要包括引水渠道、管理房、水肥一体化及网络信息化等设施、设备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管护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运营。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项目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签订移交和管护协议,并遵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建后监管职责和安全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工程设施管护、安全责任的落实。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实施主体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负责落实“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营管理及安全运行。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责任,加大管护制度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工程设施的义务,同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使用“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管理和监督,不得损坏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1-2名管护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要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八条  各乡镇管护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对工程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查,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运营状态。

第十条  新建成的“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工程经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签订移交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工作将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对建后管护工作推进不力的,将对村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约谈。合同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工程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型机械违规通行、用水用电不规范作业等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等现象。若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的,管护人员要及时制止,工程设施已造成损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到项目实施乡镇村组检查项目管护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管护责任的乡镇,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按照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反应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和设施设备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等惩戒处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有关部门安排的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不含干支渠水管单位应收缴水费)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收缴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管护主体为村委会的,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机制,正常损耗的,相关费用从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基金中支付;人为破坏的,责令责任人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塔县“水盆子”及水肥一体化项目建后运营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