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20 16:05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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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ZG-2024-0501
金政办发〔2024〕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金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金塔县县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金塔县县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县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1〕55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科〔2022〕4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通知》(甘财科〔2022〕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均衡性转移支付强科技奖补资金管理的通知》(甘财科〔2022〕34号)《酒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科技事业发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放管结合、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相关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等按照规定对外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等,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实现产业化突破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科技重点研发计划。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势领域和重点方向,充分发挥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医院、科技企业等单位的科研优势,着力突破一批前沿性、引领性技术难题,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发展新动能。
(三)科技支撑计划。聚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技术需求,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为目标,突出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示范。
(四)民生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教育文化发展等领域的先进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五)乡村振兴计划。围绕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发展十大绿色生态农业、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等,下沉基层一线开展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研究示范一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
(六)科技人才引领计划。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领军人才、乡村振兴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团队等培育。
(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近三年登记已取得科技成果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八)创新能力提升奖补。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训、科技工作者队伍建设、科技基础条件改善提升、科研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和举办科技论坛、科技成果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奖励、补助。
(九)奖补政策落实。根据《酒泉市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金塔县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激励措施(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奖励补助资金。
(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科技创新工作及需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事前补助(包括按固定金额直接补助的事项)和事后补助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事前补助中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按《金塔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拨付,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直接补助的事项)根据县委县政府政策要求,经过科技局党组会议以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补助金额。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的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
第六条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绩效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及载体等,一般通过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县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下达指标、拨付资金,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县科技局主要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跟踪检查、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自筹资金,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编制资金预决算,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是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要求做好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决算、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预算编制、审批、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程序编制。县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批复。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确定支持项目,并按规定时间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审核县科技局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支出,项目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项目实施期结束1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使用;项目实施期结束1年内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安排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非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由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第五章预算执行、决算、验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科技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决算、验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扣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
(三)从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四)根据需要允许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
(五)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六)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整。
(七)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八)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绩效评估报告。50万元以下项目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提交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估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九)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管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通过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专业化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决算、验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在资金拨付到位后,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编制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报县科技局审核、备案。
(二)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在按资金使用预算计划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资金决算并报科技局备案。
(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实施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提交绩效评估报告。50万元以下资金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提交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估报告是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效果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县科技局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评审和咨询专家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记录,建立不良信用名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及违反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第三方机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八)将项目资金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和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贷款及利息等。
(九)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科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的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