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列表页
  • 索  引  号:620900/2025-167621
  •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25〕6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2025-01-17
  • 标       题: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1-17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1-20 17:31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 ] [ ]打印

金政办发〔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金各单位:

《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7日

(主动公开)

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单位资产) 管理、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0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甘财资〔2017〕116号)和《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酒政办发〔20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社会团体直接支配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县机关事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除房屋资产外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是固定资产。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 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不满上述起点,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资产,或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账面有同类资产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各行政事业单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四)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五)组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县机关事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国家和地方关于房屋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房屋资产管理工作。推进房屋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房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房屋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权属登记、变更和注销等工作,确保房屋资产的产权清晰、合法。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等;

(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房屋资产,确保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充足和适宜。负责房屋资产的调配工作, 包括内部调整、跨部门调配等;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购置计划制定、审批及实施。对闲置房屋资产的处置审批,包括出售、出租、拆除等;

(五)监督房屋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六)负责对房屋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审批和定期检查工作,确保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七)定期对房屋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估房屋资产的使用效率、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等,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八条 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及时录入、更新、维护资产信息,建立健全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七)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直接支配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进行资产更新、配备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增加或减少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 同一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

2. 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租赁是指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三)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依据县委编办核定的机构数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以及资产存量情况,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配置标准严格按照《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附件)执行,没有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品目、数量及资金来源的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报的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予以更新或配备 :

(一)存量资产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或更新要求且无法正常使用 ;

(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

(三)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采取市场租赁的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二)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或阅览室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四)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租赁的方式配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和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依据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租赁资产的品目和数量,并说明购置、租赁资产的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填报《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租赁、购置资产计划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租赁预算,由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租赁更新资产不得超出年初审批的标准和范围。

第十六条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和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按照县公物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进行调整的,提供确需配置资产的文件及政策依据,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资产,除在建转固、调剂、租赁以外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向县财政部门填报《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报登记表》,并登记入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或更新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附件) 所列标准配置,不得擅自超预算、超数量、超标准配置或更新资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配置标准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资产配置数量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单位临时性工作任务或短期岗位需求的人员资产配置,需提供相关资料后,纳入资产配置范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管理人员,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内设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以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必须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属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管理模式,即不动产权属归金塔县人民政府所有,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物的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房屋资产出租、出借报县政府办审批,其它资产出租、出借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可采取公开招标、招租、竞价谈判等方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国有资产协议出租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租期超过5年的,需报县政府批准。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在扣除相关 税费后纳入预算管理,其收入缴入国库。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包括资产名称、使用状况、规格型号、权属证明、原规划用途、账面价值、拟出租、出借期限等 。

(二)资产价值证明,如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三)出租、出借土地、房屋构筑物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等资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公开招租公告等材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或整体购买办公楼及附属建筑设施后,所购建的门点、附属设施及场地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县直以外的单位和社会团体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单位因建设资金不足,拟用购建的房屋(门点)及场地抵顶工程欠款时,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并由财政部门对单位工程欠款情况、抵顶工程欠款的有关协议、合同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单位自建的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等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由一家单位独自购建,其他单位采取支付一 定补偿金的方式入住办公多家共用的办公楼,视为原购建单位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转让。购建双方要依据有关协议到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批复,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便于操作的资 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使用、维护、保管责任;建立资产清查和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赔偿责任。

对其他财产物资包括低值易耗品也要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准确记录所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情况,准确完整填写资产信息内容。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档案。对资产的购置、发放、保管要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尤其是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及其辅设、摄像机及其辅设等专用设备和电器设备,要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得外借。

每年度财务决算前,单位必须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及时将盘盈、盘亏、损毁资产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利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资产在不同部门、单位间调剂平台,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长期闲置、超编超定额、符合条件的科研、教学、医疗等仪器纳入公物仓管理,对可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拒绝调剂的,财政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涉及办公用房管理和调剂的,由县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根据《金塔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和调剂。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直 接支配的资产进行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捐赠、报废、报损等。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对其直接支配的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规定标准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含20 万元)、一次累计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一次累计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报县政府审批,财政部门依据县政府的批复意见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车辆、土地、建筑物(房屋除 外)等资产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统一报县政府审批,财政部门依据县政府的批复意见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处置(含拍卖、调拨和拆除),由 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县机关事务中心进行审核,并由县机关事务中心统一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产权单位报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五)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单位以捐赠方式处置资产时,以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运行为前提,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5000元以下,一次性累计资产账面原值不超过5万元的资产经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凡一次性捐赠资产原值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赠资产原值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县政府审批, 经县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办理资产捐赠手续。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或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或将资产转让给县直单位以外的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时,其资产经评估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报批,实行有偿转让;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资产可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其资产由单位组织清查后,提出处理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单位资产转让过程必须公开、公正、透明,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集中统一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或报损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委托技术鉴定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权限予以报批。小额或确认无需鉴定的报废或报损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认定后予以报废或报损。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的收入包括报废 资产的残值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国库。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 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无偿调拨,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金塔县行政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

2.接受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

4. 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有偿转让,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有偿转让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有偿转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有偿转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置换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3.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公示材料;

4.政府或部门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报废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提供相应的技术鉴定;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报损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提供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3.涉及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4.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

5.债务人死亡的,应提供财产或遗产不足清产的法律文书;

6.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捐赠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及接受单位资产接交手续;

2.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说明;

3.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4.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丢失、被盗抢等情况,拟申请资产报损处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处理。 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损除提供本条(五)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初步处理意见、公安机关证明文件、资产遗失公示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丢失、被盗抢,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四十三条 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须达到本办法所列的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公、检、法等涉密单位的电脑报废由县保密部门处理后再作报废。对于其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单位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该继续使用。

(一)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单位申请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 (含各类型汽车、摩托车等),除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资料外,根据实际情况,如达到报废标准的,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购置证明、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里程记录、使用年限等资料; 如未达报废标准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近三年维修维护记录清单以及年检检测意见报告等资料,严禁违规报废更新车辆。

(二)行政事业单位已配备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8年可以更新,公务用车使用15年或行驶30万公里以上准予报废。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新:

1.车辆维修费用累计超过等车价值一半以上;

2.同款车型厂家已无生产,配件供应困难;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车辆使用成本过高或车辆无法使用的。

(三)办公设备的处置。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台式及便携 式计算机)、打印机、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扫描仪、数码摄录设备等。单位拟处置的办公设备按本办法第五章规 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处理。

(四)专用设备的处置。专用设备包括电梯、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检测设备等。单位如需处置专用设备,参考国家有关行业标准,除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资料外,还需由资产占用单位委托相关专业检测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财政部门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单位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五)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无特殊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处置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六章 资产监督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对单位固定资产要进行确认并签字。单位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资产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了资产维护;

(四)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计提折旧的情况;

(五)资产是否收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章 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产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管理资产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

(一)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的,追究资产管理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规定处置资产,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追究党纪责任。

(三)对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捐赠资产的,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回资产,并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 8月20日起实施的《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金办发〔2017〕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